法律职业资格卷一(国际经济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0
试卷名称:法律职业资格卷二(商法)模拟试卷23
A.镇江安装公司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并非保险合同的第三人
B.《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所指的“第三者”应专指损害保险标的从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责任人即侵权行为人。镇江安装公司不是保险标的损害的直接侵权责任人,只有亚民运输公司才是保险合同的第三人
C.镇江安装公司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得分包的约定,其应当对亚民运输公司的过错行为对华东制罐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当然有权向其追偿
D.镇江安装公司与亚民运输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属另一法律关系,就亚民运输公司的相应行为造成的镇江安装公司的损失,镇江安装公司在向平安财险公司支付了相应追偿款后,可依法向亚民运输公司主张权利
A.该费用属于华东制罐公司实现债权的必须费用,既然保险公司代位行使属于华东制罐厂的权利,当然成立并且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B.该费用属于保险公司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因此应当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C.该费用属于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当然有权要求第三人承担
D.要看保险合同的约定,约定是谁就是谁承担。如无约定,由提出评估的一方即保险公司承担
A.法律中关于“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表述,不能直接解释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侵权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
B.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实质在于贯彻财产保险之“损失补偿规则”,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分别从保险人及第三者获得赔偿,取得超出实际损失的不当利益,并因此增加道德风险。该“损害”不能理解为仅指“侵权损害”
C.保险代位求偿权既可因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而产生,亦可基于第三者对被保险人应负的合同责任等产生
D.保险代为求偿权适用于违约责任不符合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按照一般的保险原理,保险所化解的风险不应当包括履行合同中的违约风险,因此保险代为求偿权仅限于“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侵权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
A.根据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40条的约定,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从该约定可以看出,就工厂搬迁及设备的拆解安装事项,发包人与镇江安装公司共同商定办理保险.镇江安装公司在总承包费用中已经就保险费用作出了让步。因此,由发包人向平安财险公司投保的业务,承包人镇江安装公司也应当是被保险人
B.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镇江安装公司对保险标的的设备所有权并无保险利益
C.作为承包人的镇江安装公司对案涉保险标的享有的是责任保险利益,其欲将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转由保险人承担,应当投保相关责任保险
D.镇江安装公司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属于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而平安财险公司是依据其与华东制罐公司和华东制罐第二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二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平安财险公司无权要求镇江安装公司对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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